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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司透明度法案》執行陷入僵局:企業該如何應對 BOI 報告義務?
陳璽玉(荷盛國際顧問 執行副總)
美國《公司透明度法案》(Corporate Transparency Act, CTA)的執行因德州聯邦法院在 2024 年 12 月 3 日頒布的初步禁令而暫時中止,引發廣泛關注。該禁令導致原本要求企業在 2025 年 1 月 1 日前提交受益所有權(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 BOI)報告的規定暫停執行,致使申報陷入不確定性。
CTA 的核心目的是防範有限責任公司被用於洗錢和非法活動。根據該法案,凡是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至少 25% 股權,或對公司擁有實質控制權的個人,都需在聯邦系統中登記其身份資訊。包括透過多層公司控股的持股情況。根據原規定,2024 年之前成立的公司需於 2025 年 1 月 1 日前提交初始 BOI 報告,而 2024 年成立的公司則需在收到註冊通知後 90 天內完成。
然而,在2024年12月3日,德州法院應全國獨立企業聯合會(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 NFIB)之訴求,認定該法案可能違反憲法賦予的權利,遂對其執行頒布全國性初步禁令。該禁令暫時阻止聯邦政府對 CTA 的執行,但並未廢止法案。因此,企業仍需密切關注政府及法院後續動態。一旦禁令解除,所有受影響企業可能需在新的截止日期前迅速補交所需資料。
我司建議,尚未申報BOI的企業可以放心解除原本規定今年年底前要完成的壓力,不過還是要及早準備相關資料(主要是EIN申請),以便在禁令解除後迅速完成報告義務。如果公司不續用,應盡速辦理註銷。儘管目前報告屬於自願性質,但提前準備可減少日後的合規壓力。目前美國司法部已針對該禁令提出上訴,最終結果尚未明確。一旦禁令解除,可能隨時宣布新的申報截止日期,我司將密切關注相關動態。
2024/12/18
前期議題:
陸公司法修正 台商加速合規審查
高穎(荷盛顧問特聘上海拓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去(2023)年底大陸頒布新修訂的《公司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提供台商應關注的幾項重點:
一、股東的出資義務與責任:
(1)股東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出資,對已設立但未繳足出資的公司,應在過渡期內完成。若未完成造成公司損失,股東應承擔賠償,若此時有其他股東,可能須連帶賠償。
(2)即便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尚未到期,如公司欠債無法償還,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提前出資用來還款。
(3)對台商較多採用的「獨資企業」模式,要注意保持公司與股東之間財產的獨立性,否則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有連帶責任,也就是會突破股東「有限責任」。
二、董事的監管義務與責任:董事若未能積極催討股東出資,可能引發董事的賠償責任;如股東在出資後又抽逃資金(資本弱化),董事對此監管不力,也可能引發董事的賠償責任。同時,2023年底施行的刑法修正案首次認定民營企業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公司利益,將可能觸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或「徇私舞弊低價出售資產罪」,面臨3到7年的有期徒刑。
三、工會與職工代表:
(1)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上的有限公司,董事會中必須有職工代表;
(2)公司解散時,需要聽取工會及職工的意見。這會對公司解散造成額外困難。
四、監事:小公司可以只設一名監事,也可由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職權、不再另設監事。
五、簡易註銷:公司未產生債務或已經清償完畢的,可以採用簡易註銷,僅需公告20日即可申請公司註銷。但如果嗣後發現有未清償債務,股東及董事有連帶賠償責任。
六、強制註銷: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滿3年會被強制註銷,股東及董事對註銷前債務有連帶賠償責任。
大陸雖於2020年廢除三資企業法,但允許外資在2025年1月1日前保留原有組織形式等。考慮到過渡期屆滿,以及新公司法即將實施,預估大陸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督促台資企業儘快呈報符合新法的公司章程,望台商借此機會進行合規審查,繼續合法合規在大陸運營。
CFC修正重點解析
荷盛國際顧問 黃啓瑞會計師
對境外公司具重大影響的CFC稅制即將在2024年5月迎來第一次的申報,財政部也在2023/12/22公告了CFC的修正案,此次修正除了一些規定上的調整外,也包括了許多CFC盈餘計算的細部規定,相關的修正重點列示如下:
1. 新增關係企業之規定,個人與法人屬同一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且信託財產為低稅負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時,該法人為關係企業。但受託人為其所在租稅管轄區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業者,該受託人視為非關係企業。此部分新規定雖可讓信託持股免計入關係人持股,但並未讓境外信託成為CFC的解套方案,因為依據財政部2024/1/4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CFC的課稅責任在信託架構下,將轉由實質受益人負擔。
2. 修正認定為CFC的700萬淨利微量豁免門檻,計算時免納入有實質營運的CFC公司盈餘及非直接持股的境外公司盈餘。
3. 增列CFC當年度盈餘的計算項目,除稅後淨利外,也須包含當年度直接計入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4. CFC轉投資權益法非低稅負地區公司,若該非地稅負地區公司於2024/3/31前決議分配2022年度以前盈餘,CFC獲配的該部分盈餘,得免計入CFC課稅。本次修法延長了2022年度以前盈餘分配的豁免期間,是稅務上的利多,若能適用該狀況的台商應多加利用,但也需留意因該法規在豁免上,僅針對非低稅負地區的盈餘,因此多層次架構者,本次盈餘分配至少需分配至直接持股的最上層境外公司,才可以避免未來課稅問題。
5. CFC所持有的股票、基金等金融資產,若會計上是歸類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資產」(FVPL),每年依規定都需按公允價值評價損益,該部分未實現的評價損益,得選擇於評價時就課稅,或是於已實現(出售或是重分類)時才課稅,但一經選擇後,原則上就不得更改。此部分的修正,將給予納稅人選擇的權利,若採用已實現時才課稅的方式,將可避免平時因股價波動所產生的未實現評價損益,直接影響到稅負。
6. CFC所持有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資產」(投資性質的股票或基金等),若取得日在2022/12/31以前,於未來處分計算損益時,原始取得成本將以2022/12/31的帳面價值計算之。值得留意的是,此部分新規定,目前並未包含被分類在FVOCI的金融資產,若未來法規未做調整,那金融資產在入帳上的分類,可能也是台商需要多加留意的地方。
7. CFC直接或間接處分採用權益法的非低稅負地區股權時,若該非低稅地區股權是在2022/12/31以前取得,則在計算處分損益時,原始取得成本將以2022/12/31的帳面價值計算之。
8. CFC當年度盈餘的組成項目如是以外幣記帳者,應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即期買入匯率,計算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並換算為新臺幣。
9. 個人實際獲配CFC之股利,若該股利已依CFC規定計入申報,則免再列入當年度海外所得,但因股利實際獲配日與CFC盈餘申報時匯率不同,所產生之匯差,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實際分配股利 - CFC申報盈餘 > 0,視為獲配當年度海外所得;
實際分配股利 - CFC申報盈餘 < 0,可自獲配當年度基本所得額中減除。
本次修正在盈餘的計算上有很多細節的調整,針對FVPL在修法後也提供了2種課稅選擇方案,台商應多加留意本身的適用情況,在今年5月申報前盡快做好調整跟因應,而本次修法的最大利多,盈餘分配豁免期的展延,因期限僅到2024/3/31,台商更應加緊腳步在期限內完成相應作業,以免錯失使用時機。